中食菌协〔2015〕13号
关于推荐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
和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用菌协会,食用菌主管部门:
根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规定,协会将于2015年9月底或10月初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根据会员情况及工作需要,现将预分配名额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认真做好参会代表的推选工作和参会的各项组织工作。
按照中国食用菌协会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的有关换届工作的原则,现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任中国食用菌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推荐名额予以分配下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用菌协会及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国食用菌协会第五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和分配比例推荐候选单位及单位代表人。请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3)并提供单位介绍材料,请务必于6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
联 系 人:刘素梅、李欣欣、张岩
联系电话:010-66031186 66033990
邮 箱:530773326@qq.com
附件:
1、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分配表(略)
2、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
3、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单位推荐表(略)
4、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名单(略)
中国食用菌协会
2015年5月5日
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
根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第五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协会秘书处提出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如下:
一、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组成基本原则
1、根据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五届理事会工作情况,从有利于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五届理事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基础上,做到有保留,有发展,有创新。
2、体现全面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由食用菌行业企业、主产基地县、地方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以及食用菌生产、加工、流通、菌需装备与物资、科研等诸方面的因素。
3、除个别专家学者或特殊情况,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候选”原则,即产生理事单位,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推荐的相关负责人代表本单位成为候选人。
二、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组成比例
根据产业发展和第五届理事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第六届理事会组成作适当调整,增加理事名额比例,常务理事控制在理事的三分之一以内。其比例调整为:副会长中企业和主产基地县代表占63%,协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代表占13%,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占20%,分支机构及协会专家代表占3%。常务理事和理事中企业、主产基地县代表占70%,协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代表占18%,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知名专家代表占12%。
三、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产生办法
1、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主要依据会员数量提出各地代表及理事推荐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用菌协会根据所确定的名额,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征求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报中国食用菌协会。
2、没有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用菌协会的,由中国食用菌协会发函,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3、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对食用菌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入理事会的,可以由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名。
4、中国食用菌协会秘书处根据各地推荐的名单,经研究后提出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建议名单,征求各地意见后,形成第六届理事会的候选人,提交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5、根据协会章程第四章第24、25、26条的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所任职务超过两届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龄或超届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可由本人及单位予以说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审查推荐。经中国食用菌协会研究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6、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对任期内参加协会活动较少、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协会将不再保留其候选资格。
7、对于有违纪、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实名举报经核属实的候选人,协会将取消其候选资格。